交通事故預防
第五章 交通事故預防
第三十三條 市、區、縣(市)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,保證道路交通安全、暢通的原則,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、惡劣氣象條件、環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。
公安、交通、環保、衛生、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。遇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,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,密切配合,及時溝通、反饋信息。
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,應當建立和實施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,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,建立本單位機動車的日常使用、保養、維修、檢查制度;
(二)聘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,應當查驗其駕駛資質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;
(三)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。
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,除遵守前款規定外,還應當配備交通安全人員,保障交通安全投入,改善交通安全條件。
第六章 執法監督
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執法責任考核制度,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監督。
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公正嚴格、文明執法,不得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,不得徇私舞弊、收受賄賂,不得刁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對人。